一、案情简介:
王某与詹某、张某是多年好友,张某、詹某两人是夫妻。2005年3月,张某和詹某将王某约至家中喝酒,席间,经两人介绍王某认识万某,2005年5月,张某和万某以做生意为名,向王某提出借钱,王某碍于情面,在银行取出五万元后当着张某的面将五万元现金交给万某,当晚,三人继续在张某家吃饭,万某给王某写了一张欠条,欠条内容:今万某和张某借王某人民币5万元,借款期限一个月,落款:万某张某,2005年5月20日。张某看到万某代自己签名未提出异议。债务到期后,张某、万某以生意投资失败为由未还钱,再后来就一直躲避王某。2008年2月,张某和詹某离婚,张某其后到北京打工。2007年2月,经王某多次向詹某催要借款,詹某向王某还款3000元,2009年8月,王某向詹某再次讨要借款,2人发生厮打,经公安机关调解无果。
2009年11月,原告王某向法院起诉,要求被告詹某、张某、万某三人偿还借款47000元及利息。
被告詹某答辩:王某的债务已过诉讼时效;我与张某已经离婚,,该借款张某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,故不应该让我来偿还;张某和万某向王某的借款属于合同关系,我和张某属于夫妻关系,故不能再一案中共同处理,要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被告张某答辩:5万元名为借款实为合伙资金;借条上的签名非我本人所签,我并不知道,故要我偿还借款于法无据;王某的债务已过诉讼时效,故要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。
被告万某答辩:该借款属于我和王某合伙做